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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券商营业部老总违法炒股13年 交易近亿元一分钱没挣、亏损14万要被罚8万!

2020-05-28|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5月25日,据证监会网站音讯,安徽证监局发表一同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的事例。时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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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5日,据证监会网站音讯,安徽证监局发表一同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的事例。时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大路营业部总经理的汝伟,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借用别人账户从事股票生意,累计买入金额近5000万元,最终卖出后竟亏本13.75万元。对汝伟借用别人账户生意股票行为,安徽证监局还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

  通报全文如下:

  当事人:汝伟,1972年5月出世,时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大路营业部总经理(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住址:安徽省亳州市。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汝伟违法生意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汝伟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2004年汝伟获得证券从业资历,2009年6月18日至查询日担任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归于证券从业人员。

  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汝伟借用“张成”一般账户、信誉账户从事股票生意,累计买入3,653,464股,买入金额49,418,568.4元,累计卖出3,663,514股,卖出金额49,377,999.84元,扣除佣钱税费后,经生意所核算,亏本137,530.12元。

  以上违法现实有劳动合同、我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任职告诉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生意流水、银行账户生意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以为:汝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恪守2005年《证券法》有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的规则,其长时间生意股票的行为违背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生意股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则,我局决议:

  对汝伟借用别人账户生意股票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文章来历:我国开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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